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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21年度卫生健康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新华网重庆健康频道
2022年05月06日

   5月5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对外通报2021年度卫生健康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一批涉及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卫生等专业,侵害群众健康权益的案例被曝光。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处长曾锂介绍,本次曝光的年度十大案例,涉及医疗卫生专业的有6个案件,涉及公共卫生专业的有2个案件,涉及职业卫生专业的有2个案件。其中,医疗卫生专业,分别有违法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擅自开展产前诊断、医师篡改病历、医师伪造医学文书等违法情形,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秩序;公共卫生专业,分别有瞒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消毒产品添加违禁物导致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等违法情形,严重危害了公共卫生安全;职业卫生专业,分别是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的作业等违法情形,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王昆介绍,过去一年,针对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领域,通过“卫监蓝盾”专项行动,组织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新冠疫苗预防接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等10个专项执法,严厉惩处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一年来,全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检查13万余户,共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7639件、罚款2688万余元。


  “通过具体违法案例的曝光,告诫卫生健康领域的广大从业机构和人员,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执业行为。”王昆说。


2021年度卫生健康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足区袁道全门诊部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大足区袁道全门诊部为获得经济利益,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将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给他人经营。该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3915元、罚款755059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重庆大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执业活动案


  重庆大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执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560元,罚款77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李某红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使用“小钢炮”开展医疗美容案


  李某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生活美容院内采用无针注射器的安瓿瓶、药液转移器与连发“小钢炮”拼接使用,给顾客注射紧致精华液,以达到溶脂减肥的目的,造成顾客多处感染、脓肿。该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重庆市永川妇产医院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案


  重庆市永川妇产医院未取得产前诊断资质,在孕妇游某的产前检查中作出“胎儿畸形(唇腭裂)”的诊断。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川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04.64元,并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医师邹某海篡改病历资料案


  某口腔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在进行升级时出现漏洞。医师邹某海利用该漏洞,擅自篡改某患者已经归档的电子病历,并打印替换了原纸质病历、冒签其他医师姓名。邹某海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医师谭某军伪造医学文书案


  医师谭某军利用职务便利在工作中收受他人红包、伪造医学文书,以帮助他人骗取《出生医学证明》。该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寿区卫生健康委依法作出吊销谭某军《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并注销以虚假材料骗取的《出生医学证明》。


案例七:重庆海派健身有限公司瞒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案


  重庆海派健身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游泳场所在未清场的情况下,进行人工投放消毒剂,导致多名顾客出现强烈不适反应,其中1人经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肺水肿。但该公司未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存在瞒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等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等规定。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并罚款3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重庆亮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添加违禁物导致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案


  重庆亮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亮洁宝牌婴贝草本抑菌霜,属于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该公司未按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备案,并擅自添加了丙酸氯倍他索等5种激素、抗生素。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所得8225元,并处罚款90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安徽省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安徽省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某船舶有限公司承包元件加工工作,其中焊接作业涉及噪声、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组织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重庆海庆新材料有限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案


  重庆海庆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也未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粉尘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柱县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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