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朝市监当罚(2021)992号
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
更多2021-11-02 00:00:00
记录事项包括:(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记录事项包括:(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记录事项包括:(三)生产企业的名称;;记录事项包括:(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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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卫医罚〔2021〕0265号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2021-04-13 00:00:00
罚款3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信用中国
259676945305803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020-08-07 00:00:00
警告、责令改正
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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